杨默如: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结合财税领域学习十九大的心得体会

2018-08-03 作者:杨默如 来源:华侨大学报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财税领域,十九大提出的具体改革目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命题下的进一步任务分解。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具体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各类部门的事权和对应支出责任。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多年来理顺政府间关系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之所以难,重要原因是关系国家治理模式和高阶法律甚至宪法确定的问题。我国央地政府之间职能定位,受前苏联影响,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中央政府的事权偏虚,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地方基层政府的事权偏重,但没有对应的财权予以激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提出了事权改革的基本方向。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如中央政府必须自己执行的和绝对不能执行的事权),再定下各级政府、各类部门对应于各种事权的支出责任。

二、进一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支关系,明确地方收入来源。

多数国家的财政管理偏向于“以支定收”,明确了各政府主体支出责任之后,即可以依支出的金额需求而对收入来源进行预算。财政收入来源有多种,主要划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和政府间转移支付收入等。政府间转移支付之前的本级财政收入之中,税收收入占比越高,则其规范性越高,这点上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努力空间。而在政府间转移支付项目中,一般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结构也会影响到规范程度。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但如果项目过多且管理不善,则会造成“跑部钱进”的寻租设租空间。“郡县治则天下平”,当前地方政府已存在财源不足但事责过重的问题,虽有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乱象,它们无一不与地方财源无法夯实进而地方政府难以运转有关。

三、进一步进行财税领域立法。

美国特朗普政府税改法案通过后于今年元旦起施行。尽管投票中的反对率以及美国国内的反对声音不低,但税改法案终是经过参众两院的审议通过。中国政府的十八个税种之中,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少数几个,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以及其他大部分税种的立法尚付阙如。即使是在立法之后,法律的调整即税法要素的改变是否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未有非常明确的上位法来规范。

四、进一步协调财政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国内政策预期与国际改革动向之间的关系。

财政政策需要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以“双松”“双紧”或“一松一紧”来达到对经济增长、就业和社会公平的调控目标,其中的哪一项都不能离开另一项而单独制定和施行。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减税,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世界范围内新一轮减税浪潮。但是,减税的空间与政府已有的赤字情况和债务比率是息息相关的;是否加入政府间的竞争,或是否倡导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也是值得研究的。因此,财政问题也是一个更大的经济学甚至政治学(含国际关系)的课题。如何坚持国内的政策目标、制度自信,并与其他国家的改革以及与国际的竞争、合作趋势相协调,也是值得研究的主题。

总之,财税是跨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学者应“以天下为己任”,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研究和建言,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完善,为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而尽一份绵薄之力。

(原载于2018年3月6日第904期《华侨大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