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12-18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8年12月18日  



                                     华侨大学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的管理,更好发挥宣传载体的作用,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领域宣传载体主要包括全校户外、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领域设置的各类宣传载体,以及网络和新媒体等公共宣传平台。

第三条 全校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认真审核、严肃规范宣传内容,及时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营造积极健康有序的校园舆论环境。

第四条 公共领域宣传载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校内新建公共领域宣传载体平台,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向党委政治保卫部备案。各主办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建全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抓好本单位公共领域宣传载体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公共领域宣传载体宣传内容要积极向上、文明健康,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注重政治性,体现时代性,使用最新表述。文字规范工整,不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布局整洁美观,格调健康高雅。

第六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园公共领域宣传载体发布宣传信息、张挂条幅或海报等。校外单位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要张挂条幅或海报的,由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挂。禁止任何单位在校园内设置、张挂纯商业性的条幅。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共领域宣传载体。对不按批准的时间、规格、内容进行宣传的单位,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清理,并视整改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使用申请。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共领域宣传载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宣传栏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所辖宣传栏指定专人管理,加强组织策划,严格宣传纪律,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管理单位名称。

第九条 各负责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宣传主题和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定期更换。专题类宣传内容每学期至少更新一次,活动类宣传内容应于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摘除。

第十条 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宣传栏进行维护清理,及时处理内容陈旧、张贴不规整等问题,及时维修破损载体,保证宣传栏外观整洁。

第三章 电子显示屏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置的校内电子显示屏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做好登记、留底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应为学校重大活动信息、重要事项通知、重要节庆日宣传标语,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会议或活动资讯。其他信息如确需发布,须经所在基层党委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境内公务接待活动一般不发布欢迎性质的内容信息。确需发布此类信息的,使用单位应填写《华侨大学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批。如涉外或涉港澳台事务拟发布内容,还应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条幅、海报管理

第十四条 室内场所张挂条幅、海报事宜根据“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主办单位基层党委、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室外不得随意张挂条幅、海报,应在相应固定区域进行。泉州校区室外条幅主要张挂区域为主干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批;海报主要张挂区域为金川活动中心周边海报栏,由基层党委或职能部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厦门校区主要张挂区域为排球场、灯光篮球场以及食堂中庭(须使用海报板),宣传展板张挂区域为博学路两侧。使用单位应填写《华侨大学校内张挂条幅标语和宣传品申请单》,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六条 校大门口除重大活动外一般不张挂条幅。如遇重要节庆或学校重大活动宣传需要,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张挂,到期后应主动、及时予以撤除。同一活动在同一地点只能张挂一条条幅或海报。张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

第五章 网站、新媒体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站、新媒体建设管理根据《华侨大学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委宣〔2016〕22号)、《华侨大学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委宣〔2017〕23号)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二级网站、新媒体平台审批、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提供网站运行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建设并维护网站群平台。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网站、新媒体平台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建设、管理、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必须坚持先审后发,严格审核语言、文字、图片、音像,确保表述规范、准确。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六章 其他公共宣传载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报刊根据《华侨大学报刊管理规定》(委宣〔2013〕21号),坚持许可发行制度,申办单位须书面申请,并取得由党委宣传部核发的许可证才可在校内从事采编、出版活动和发行。校内报刊原则上不对外发行,确有必要对外交流,应向党委宣传部报备。校内报刊实行年检制度,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办公楼、实验室、教室、学生公寓等场所公共宣传载体由场所主管、使用单位管理,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活动室、会议室等室内办公场所张挂宣传品要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章 附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联申请单位存档

注意事项:

1.张挂申请应经主管单位审核、党委宣传部(泉州校区李克砌楼纪念楼220室;厦门校区A-1906室)审批。

2.申请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张挂或张贴,到期后申请单位应自行撤除。

3.张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

4.逾期不撤除的,学校将对申请单位予以通报,一个月内不再批准新申请。

5.内容应避免明显的商业色彩;海报规格一般为90cm*120cm或120cm*160cm;条幅规格不超过70cm*8m。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8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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